回易經面面觀首頁

 

高島吞象 著
明治34年1月
 

 

日本 - 高島斷易占例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占例21-噬嗑卦
  明治二十三年(1890)春,友人某來謂曰:今欲合興一業,請占成否?筮得噬嗑之晋。
  爻辭曰︰「初九,屨校滅趾,無咎。」
 
 
斷曰:
  此卦下卦震為木,有動性,上卦離為火,其象恰如負薪向火,進必陷難,以勿進為宜。
  今占初爻,曰「屨校滅趾,無咎」,然雖曰「無咎」,不免小懲,《象傳》曰「不行也」,明告以事不可行,宜罷而不復為。
  友人聞之曰:今得此占,愈知其不可為也。余所欲為,本非十全之策,當謝絶同人也。
  爾後友人又來曰:實三人同謀貸金業,若有以株券及公債証書為抵當借金者,返還之際,一依財主之便宜,予以他證書,得借主承諾之証書貸金,其所抵當公債証書株券等,連即賣卻;又以同一方法貸與其金,次第如此,是不須資本,可得大利。
  若有請返還者,付以低落之株券等,萬一事不如意,則隱匿財產,為破產之策。
  後奸策發露,二人已下獄。《易》理之妙,實可驚歎!